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公积金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电子公积金服务:指乙方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个人网上平台、手机APP系统、微信系统、自助机具(以下统称电子渠道),为甲方提供离柜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服务。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公积金服务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身份证号码、个人账号、登录密码、签约设置的主叫手机号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
用户登录密码 :指甲方注册成为电子公积金用户时设置的密码,登录密码是客户登录公积金电子渠道的认证要素之一。甲方只有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提供的其他渠道设置登录密码后才能享受本协议提供的电子公积金服务。
第二条 电子公积金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查询类业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个人网上平台、手机APP系统、微信系统注册成功,可享受乙方提供的査询类业务。具体以实际提供的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个人账务信息查询、职工个人明细账查询、还款凭证查询打印、还款计划查询打印、贷款办理进度查询等。
二、办理类业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柜台签约或通过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认证签约后,可使用乙方提供的公积金提取、预约等办理类业务服务,具体以实际提供的为准。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甲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公积金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下电子公积金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后,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自助机具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查询业务办理流水或打印相关凭证。
(四)甲方在申请或使用乙方电子渠道服务时如有疑问、建议,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热线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反馈。
二、主要义务
(一)甲方全部知悉本协议内容,并接受本协议。
(二)甲方办理电子公积金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官方网厅,或从官方网厅上下载并安装手机APP系统,或关注乙方官方微信公众号。甲方不应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三)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公积金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其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定及要求。
(四)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个人资料(如手机号码、证件信息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提供的手机号码应为本人所有。如有变更,应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五)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具体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乙方在提供电子公积金服务时识别甲方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发出的业务办理指令或完成的业务办理操作均视为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六)甲方知悉:甲方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并不会终止已开通的电子公积金服务;甲方如需终止相关电子公积金服务,应在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办理。甲方手机号码销号或变更,但相关电子公积金业务未及时终止或变更所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严格按照乙方电子渠道用户操作手册选定业务办理种类(详见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办理类业务),准确输入或确认业务办理金额,发出业务办理指令。甲方发出的业务办理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变更或撤销。
(八)甲方发现公积金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操作不符的,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15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的原因,乙方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九)如因乙方系统或其它原因致使业务错误的,甲方应配合乙方更正业务;甲方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应当将多提取的部分退回至乙方管理的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甲方使用电子公积金服务时应当遵守乙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不得在电子公积金服务系统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蓄意干扰 、侵害电子公积金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一)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平台账号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方式办理申请服务的,应以甲方合法的身份信息作为乙方确认的依据。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签约所需资料是应以甲方合法的身份信息作为乙方确认的依据。甲方应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 、主要权利
(一)为不断改进电子公积金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便利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公积金服务系统进行维护、改造和升级。
(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身份认证要素、业务办理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置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 、 交易限额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安全策略进行调整并涉及权利义务变更的,应通过乙方营业网点 、电子渠道予以公告。
(三)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错误的发生,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
2.甲方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乙方收到的业务办理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业务信息。
5.因移动运营商原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迟收或未收到业务办理通知。
二 、 主要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电子公积金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二)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流程等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并提供查询通道。
(三)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将相关业务规则、咨询 ( 投诉 ) 、联系方式等信息应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以公告的形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五)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公积金服务,并有义务及时准确执行甲方的业务办理指令。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申请电子公积金服务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申请电子公积金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二)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公积金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电子渠道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
(三)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终止电子公积金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终止指令进入乙方系统时终止。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终止电子公积金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存在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因银行卡挂失 、冻结等原因造成业务办理无法执行的,相关电子公积金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公积金服务。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公积金服务以及本协议亦相应终止。
(六)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业务办理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査明业务办理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外,电子公积金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业务办理记录是确定业务办理真实有效性和业务办理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黑客攻击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不能按照约定履约的,乙方将视情况给予甲方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